第四屆
第四屆代表之選舉,依據民國三十九年四月二十日頒佈之「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辦理,改為普選,於四十一年五月改選,選出代表十四人,由許博先生蟬連主席,任期改為三年。
主席
許博
代表
林麗水、許培榕、林和靖、陳忠、許海反、呂珍、林褔、許澤良、林甘露、許海洗、林連續、許進、雷有褔
秘書
程格兼代
組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