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陸上養殖放養申報,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陸上魚塭養殖漁業放養申報書(附件一)或陸上魚塭養殖漁業(觀賞魚)放養申報書(附件二)一式四份。
(二)養殖登記證或依其他法令許可養殖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得以養殖漁業管理系統查詢者,免附)。
(三)水權狀等水利機關核發之水源使用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地方政府養殖登記證核發要件未列具水權者,免附)。
(四)租約或其他證明文件及負責人之養殖登記證使用同意書(非為魚塭經營承租人,免附)。
(五)委託書(未委託辦理者,免附)。
申報人辦理放養申報之養殖魚塭放養資料以養殖登記證所登載魚塭用地資料範圍為限,申報魚塭編號及養殖面積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建置之養殖漁業管理系統編定為準。
申報人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自行或委託他人(含漁業(民)團體),向養殖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養殖放養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