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來函,重申有關群眾集資平台基於公益目的之集資提案,適用公益勸募條例,相關提案單位應配合辦理,以維提案者及贊助人(即消費者)權益
公布日期:2023-03-30
:社會課
一、依公益勸募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同條例第3條規定略以「...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行政院104年4月1日召開研商群眾集資平台事宜會議決議,提案者以公益目的之集資,受公益勸募條例之規範。本部104年8月10日召開公益勸募業務研商會議決議,於公開網路、社群網站或群募平台進行公益性募款,適用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須經主管機關勸募許可後,始得為之。
二、行政院秘書長111年11月4日院臺消保長字第1110192355號函附111年10月27日該院消費者保護會第78次會議紀錄略以,為充分保障消費者權益,仍宜訂定具拘束力之管理規範。針對集資者,亦應強化責任義務,有關自律規範內涉及集資者須配合事項,應納入雙方契約加以規範。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12年2月24日院臺消保字第1125004206號函附數位發展部會商集資平台完成訂定之「集資平臺之贊助者保護措施自律規範」:「第五點、集資平臺提供服務時,應要求提案人於集資專案載明下列資訊揭露機制:...四、其他依法應標示於產品或服務之事項。」
三、提案者於集資平台進行公益性募款(集資),適用公益勸募條例,勸募團體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第7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勸募許可後,始得透過群眾集資平台等各式媒介募集財物。另企業公司單位針對公益目的集資提案,應事先審查提案者是否已取得主管機關勸募許可,提醒提案者於提案內容主動揭露勸募許可文號及勸募期間,並將其資訊納入雙方定型化契約。於平台上架勸募活動資訊,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第15條規定辦理,避免發生資訊揭露不足、逾期勸募等違法情事。
四、檢附「集資平臺之贊助者保護措施自律規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