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雲林縣麥寮鄉麥津村中興路109號
電話:05-6932009
傳真:05-6936962
鄉民代表會的起源:
本鄉代表會於民國35年10月25日成立,草創伊始經費不足,遂商借位於麥津村中山路原警察分駐所東側之中山堂辦公,至66年6月,隨同鄉公所搬至位於中興路117號之鄉公所大樓二樓辦公,嗣因場所過於狹窄,遂於民國79年1月遷徙至中興路109號現址辦公至今。
本鄉歷屆代表均由轄區公民分區選出,發揮為民喉舌,造福桑梓的基礎民意代表職責。本鄉依行政區域與人口分佈情形,劃分四個選舉區,第一選區代表名額為五名(含一名婦女保障名額),第二選區代表名額二名,第三選區代表名額二名,第四選區代表名額二名,合計11名。置主席、副主席各一席,由當選之鄉民代表互選舉之。
鄉民代表選舉區:
鄉民代表會職權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鄉民代表會之職權如下:
鄉民代表個人職權
鄉民代表會會議之召開
定期大會:
鄉民代表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之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鄉民代表會代表總額二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二日。
前項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得應鄉長之要求,或由主席或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延長之會期,不得超過五日,並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臨時會:
鄉民代表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召集臨時會:
1.鄉長之請求。
2.主席請求或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3.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
前項臨時會之召開,主席應於十日內為之,其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每次不得超過三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
於五次,但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