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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養殖漁業陸上魚塭放養量申報

:農經課

113年陸上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相關資訊如下:

(一)申報對象:實際養殖經營人,並具下列身分條件

1、養殖漁業登記證負責人。

2、魚塭經營承租人。

3、依其他法令許可取得養殖證明文件者。

(二)申報期間:即日起至113年5月31日(五)

(三)應攜帶文件(陸上養殖):

1、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

2、水權狀(可免附)。

3、申報人印章。

4、若112年有進行放養申報的漁民可攜帶112年陸上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書(黃單)加快申報速度。

(四)漁民須確實申報才能保障當年度申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權益。

  • 為強化養殖漁業經營資訊、放養申報調查完善性與健全養殖水產品安全溯源機制,以提升我國水產品種苗產業管理量能,今(113)年度起進行放養申報時,煩請養殖業者提供種苗來源之資訊(種苗業者之姓名及連絡電話),避免權益受損。

 

  • 申報人之基本資料及養殖魚塭放養資料有異動時,應備妥相關佐證文件主動向養殖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異動。

 

  • 申報後經公所或縣(市)政府審核確認時,有申報個人資料有誤或養殖魚種、經營型態、放養數量等申報資訊與養殖現況不符之情形,申報人應於收到通知後7日內辦理資料更正,逾期將由公所逕予剔除申報資料。
  • 檔案說明 下載檔案
  • 宣導海報
    下載 Pdf 檔(113年放養量宣傳海報.pdf)_另開視窗
最後異動時間:2024-04-15 上午 09: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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