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養殖漁業陸上魚塭放養量申報
公布日期:2024-04-15
:農經課
113年陸上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相關資訊如下:
(一)申報對象:實際養殖經營人,並具下列身分條件
1、養殖漁業登記證負責人。
2、魚塭經營承租人。
3、依其他法令許可取得養殖證明文件者。
(二)申報期間:即日起至113年5月31日(五)
(三)應攜帶文件(陸上養殖):
1、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
2、水權狀(可免附)。
3、申報人印章。
4、若112年有進行放養申報的漁民可攜帶112年陸上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書(黃單)加快申報速度。
(四)漁民須確實申報才能保障當年度申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權益。
- 為強化養殖漁業經營資訊、放養申報調查完善性與健全養殖水產品安全溯源機制,以提升我國水產品種苗產業管理量能,今(113)年度起進行放養申報時,煩請養殖業者提供種苗來源之資訊(種苗業者之姓名及連絡電話),避免權益受損。
- 申報人之基本資料及養殖魚塭放養資料有異動時,應備妥相關佐證文件主動向養殖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異動。
- 申報後經公所或縣(市)政府審核確認時,有申報個人資料有誤或養殖魚種、經營型態、放養數量等申報資訊與養殖現況不符之情形,申報人應於收到通知後7日內辦理資料更正,逾期將由公所逕予剔除申報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