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辦資格:
(1)新生兒出生時,父母或任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本鄉一年以上,並在本鄉辦妥戶籍登記者。
(2)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鄉一年,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以遷入之日期為計算基準日
核算滿一年,惟曾設籍並出生本鄉之父母或任一方遷入滿半年者不在此限。
2.發放金額:每位新生兒三萬元整。
3.應備文件:
(1)新生兒登記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含記事)(含戶籍在麥寮鄉的父或母)。
(2)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3)麥寮鄉農會存摺簿或郵局存摺(需同意匯費-新臺幣30元整由補助款內扣除)。
4.申辦期限:應於新生兒出生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5.撥款日期:每月15日及31日(指當月之月底)以上遇假日提前至上班日。
6.審核期限:約15天。
(註:詳細情況可於上班時間洽詢社會課承辦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