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主旨:公告雲林縣麥寮鄉公所為辦理民間團體補助,請符合資格之民間團體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規定辦理。
依據:雲林縣麥寮鄉公所委辦及補助轄內各團體、學校辦理各項體育、藝文活動暨代表本鄉轄內學校、團體參加縣級、全國級或國際級之競賽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辦法。
公告事項: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補助項目:
1.對同一機關、學校或民間團體自辦體育競賽活動。
2.受縣政府或他政府機關委託承辦各項藝文、體育及其他活動。
3.本鄉轄內之中小學校參加縣外之縣級、全國級或國際級之競賽活動經費補助。
(二)申請時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辦理本作業辦法規定之補助項目需於活動前30日向本所提出書面申請。
(三)資格條件:
1.本鄉轄內舉辦各項藝文、體育及其他活動之機關、學校或民間團體(限政府立案)。
2.縣級、全國級或國際級之參賽經費補助:僅限本鄉轄內之縣立中小學校師生(參賽選手及相關帶隊教練及老師)。
(四)審查方式:本所依據申請單位之計畫書進行審核、簽准補助金額後,函覆申請單位,並依業務性質於活動前或後核撥補助款,以便於受補助單位辦理相關作業程序。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1.對同一機關、學校或民間團體自辦體育競賽活動:每一年度單項活動限補助經費3次,每次補助上限新台幣2萬元。
2.受縣政府或他政府機關委託承辦各項藝文、體育及其他活動:補助活動配合款,以不超過主辦機關補助款為原則,並以新台幣2萬元為上限。
3.本鄉轄內之中小學校參加縣外之縣級、全國級或國際級之競賽活動經費補助:轄內之中小學校參與上開活動,需經申請縣府補助,其未獲補助或補助經費不足之部分,方得備具參賽經費概算及申請縣府補助參賽費用之文件補向本所申請。符合本目之補助項目限宿雜費及交通費,說明如下:
(1)宿雜費:參加縣外比賽,每人每天補助新台幣700元,出國競賽則每人每天補助新台幣1500元,補助天數以實際參加比賽天數為準。
(2)交通費:補助轄內之中小學校參加縣外之縣級或全國級之競賽自強號(火車)或公共汽車票價,出國競賽之機票費用補助經濟艙票價,補助往返一次為限。
(3)宿雜費及交通費,參加縣外競賽每一申請單位每次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新台幣八萬元整,出國競賽則每一申請單位每次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新台幣十二萬元整。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補助本鄉經立案之各運動體育協會辦理各項體育活動(預算金額:新台幣20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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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雲林縣麥寮鄉公所為辦理民間團體補助,請符合資格之民間團體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規定辦理。
依據:雲林縣麥寮鄉公所對宗教團體申請補助審查作業程序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補助項目:補助辦理各項宗教禮俗推廣活動、宗教業務講習、座談會、公益慈善、社會教化業務工作等。
(二)申請時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三)資格條件:符合雲林縣麥寮鄉公所對宗教團體申請補助審查作業程序規定之民間團體。
(四)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五)一般性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對於同一民間團體補(捐)助金額,以不超過玖萬元為原則。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民政業務-宗教禮俗:補助本鄉登記立案寺廟辦理各項公益及宗教禮俗文化活動費用。(預算金額:新台幣600,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