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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務

申辦須知

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減免)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係指設籍本縣,經本府審核認定,符合以下兩種等級者: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倍者,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

※以115年最低生活費(15,515元)為例:
(1)每人每月收入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即平均每人每月收入未達23,273元者,每月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自付30%(665元)。
(2)每人每月收入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即平均每人每月收入達23,273元未達31,030元者,每月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自付45%(997元)。

應備證件:
1.雲林縣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表。
2.申請人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
3.委託辦理者,應檢具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4.申請人父母未領有本國身分證者,應檢具父母之身分證明資料(例如:護照、身分證)。

選備證件(若無下列情況則無須檢附):
1.年滿16歲以上、25歲以下在學者應檢附在學證明
2.在學並領有公費者應檢附在學及領有公費之證明
3.失蹤人口報案滿六個月以上之警察機關證明文件(如失蹤多年應有最近六個月之協尋記錄)。
4.醫院所開具之最近三個月內的診斷證明書(因…病症,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不能或無法工作)
5.受監護宣告之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一、全家人口(應列計人口)包含:
1.申請人。
2.配偶。
3.一等親直系血親:即申請人之父母、子女。
4.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
5.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即綜合所得稅申報為申請人之扶養親屬者。

二、家庭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1.未設有戶籍之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3.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4.在學領有公費。
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三、家庭總收入包含: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收益+其他未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最後異動時間:2026-01-26 上午 11: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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