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值超過新台幣220萬元時,亦即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即贈與日)後三十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二)、贈與稅免稅額新台幣220萬元。
(三)、應向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