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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務

申辦須知

急難紓困
急難紓困_應備文件
共同項目
1.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2.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申請人及同住的親屬,記事欄勿省略;以了解實際同住生活人口)
3.居住地租屋租賃契約或其他佐證居住地文件(居住地與戶籍地不同者須附)
4.麥寮農會存摺封面。((申請人(受款人)提供存簿非本鄉農會,需扣抵30元手續費用))
5.全戶存簿或存摺內頁影本。(實際共同居住人口)
依申請項目檢附下列文件
6.證明文件:
(1)喪葬費用補助: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喪葬費用單據。
(2)失蹤:失蹤證明書(報案協尋證明)(不受失蹤滿六個月之限制,惟仍須於失蹤發生日起3個月內申請。
(3-1)醫療費用補助:診斷證明書(須註明「需1個月以上無法工作」)、醫療費用單據;
(3-2)取得重大傷病卡證明等且無法工作:重大傷病卡、健保局發給通知書或醫療明細有關重大傷病免部分負擔之記載,並依訪視情況認定無法工作。
(4-1)非自願性失業致無法工作:就業服務機構或雇主之解雇(離職、失業)證明、勞保加退保證明(可向勞保局申請)
(4-2)臨時性失業(因照顧羅患重傷病必須1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之親屬,致無法工作之臨時性失業):受照顧親屬需「專人照顧」之醫療證明、有雇主者之離職證明或請假未支薪證明。
(5-1)因其他原因致無法工作: 最近1個月就業輔導證明(3家以上推介就業紀錄)、勞保加、退保證明(以佐證未在該公司工作)
(5-2A)因遭無薪休假而減少收入致家庭生活陷困:「無薪休假協議證明及薪資證明」或無薪休假前1個月以及通報申請當時之薪資證明
(5-2B)因部分工時而減少收入致家庭生活陷困:「部分工時」之勞動契約其薪資證明或部分工時前1個月以及通報申請當時之薪資證明。
(5-2C)因每月工作收入未達基本工資(23,800元)之臨時工致家庭生活陷困:依照訪視事實認定。
7.其他文件: 共同生活親屬之身障證明、共同生活親屬之學生證、在監證明。



如有疑問可來電詢問麥寮鄉公所社會課
吳先生或劉先生
05-6932859#116或119
最後異動時間:2021-05-10 上午 09: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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