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四十日(即每年九月二十二日前填具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影本各乙份逕向雲林縣稅務局申請或由本課代轉雲林縣稅務局核定。
(二) 無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者,得以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