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114年度雲林縣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
公布日期:2025-04-15
:社會課
一、目的:本府為保障本縣老人口腔健康,減輕老人經濟負擔,特辦理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以維護老人生活品質與尊嚴,落實老人福利服務。
二、法源:依據「老人福利法」第21條規定辦理。
三、指導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四、主辦單位:雲林縣政府社會處。
五、協辦單位:雲林縣各鄉(鎮、市)公所。
六、實施期程: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七、補助對象及資格限制:
(一)設籍本縣年滿65歲以上或55歲以上原住民,經衛生福利部健保特約醫療院所牙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活動假牙,且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1.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3.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4.經本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5.經本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二)服務對象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需滿5年以上,經評估有重新裝置必要,始得提出申請,但假牙維修費不在此限。
八、補助標準及態樣如下:
(參考附加檔案)
九、辦理程序:
(一)提出申請:申請補助裝置或維修假牙者,應攜帶身分證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二)鄉鎮市公所隨收隨審:由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辦理申請人資格審查作業,審查申請人福利身份及近5年內未取得本計畫補助使得提出申請,經審資格符合者戶籍鄉鎮市公所始於口腔篩檢通知單(附件一)上蓋業務單位戳章,連同特約診所名冊交予申請人,並提醒申請人拿到戶籍鄉鎮市公所口腔篩檢通知單當日約診;戶籍鄉鎮市公所留存通知單影本並列冊建檔,並於每月月底將紙本名冊送府憑辦。
(三)資格符合者口腔檢查前應攜帶文件:為縮短候診時間,資格符合者應先1週內電話預約就診,並檢具健保卡、印章與公所口腔篩檢通知單於3週內完成診所就診。
(四)口腔檢查:由健保特約牙科醫院(診所)提供口腔篩檢服務,並協助申請者填具診治計畫書、診治前照片與戶籍鄉鎮市公所通知單於1週內送社團法人牙醫師公會審查(本計畫外之其他診療項目以健保方式處理者,請逕向健保局申請費用,診療時機請提早規劃治療,以免耽誤後續之假牙裝置。)
(五)社團法人牙醫師公會審查:健保特約牙科醫院(診所)送件後至通知審核結果之期間不得過日曆日14日,並將通過符合裝置假牙者列冊函送本府核定補助(診治計畫書共三聯,1聯裝置假牙診所自存,1聯送社團法人雲林縣牙醫師公會,1聯送縣府存查)。
(六)裝置或維修假牙:經審核通過後,本府發核定函予公所轉知申請人始可裝置或維修假牙,申請人於1週內完成報到手續,並持身份證、健保卡、福利身份證明文件(由公所開立)、滿意度調查表核定函及裝置活動假牙補助通知單(附件二)前往原申請口腔檢查服務之健保特約牙科醫院(診所)製作或維修假牙。
(七)補助款請款:由健保特約牙科醫院(診所)於2週內檢具核銷文件與社團法人牙醫師公會審核彙整後核轉本府申領款項。
十、本計畫按季核銷,核銷時應備文件如下(請以A4格式大小之紙張送本府核撥補助款):
(一)收據。(附件三)
(二)診治計畫書暨申請書 (假牙裝置完成後,請註明實際完成日,並請補助對象於診治計畫書暨申請書上簽章) 。
(三)裝置後照片(附件四)。
(四)戶籍公所核定函及裝置活動假牙通知單正本。
(五)縣內牙醫院所指定帳戶封面影本。
(六)受補助者滿意度調查表。
※備註:若申請補助案件經審查未通過,又無法補足照片或必備之資料,可向本府申請複審一次,由本府函轉社團法人雲林縣牙醫師公會派員實地審查,但出診費須由申請牙醫院所支付。
十一、裝置服務單位:
(一)初審單位:本縣各鄉 (鎮、市)公所、社團法人雲林縣牙醫師公會。
(二)口腔篩檢及裝置假牙服務單位:本府委託社團法人雲林縣牙醫師公會提供所屬特約診所名冊,即具有合格牙醫師證書、開業執照及執業執照,且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公、私立醫療院所,供老人選擇,以保障老人消費權益。
(三)複審單位:雲林縣政府(社會處)。
十二、委託辦理事項:
(一)辦理本項計畫之宣導、訓練、相關書表印製、審查申請人診治計畫及成果報告。
(二)有裝置相關糾紛時召開醫療協調小組會議。
(三)本計畫實施及優惠措施,由社團法人雲林縣牙醫師公會發函通知所屬會員。
(四)補助老人裝置活動假牙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4萬4,000元整,在牙醫院所裝置,將予以特惠優待不另預收費用,且牙醫院所在老人同意下協助申請補助等相關資料向本府補助。
十三、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牙冠、牙橋等固定假牙非屬本計畫補助範圍,其費用由補助對象自行負擔
(二)裝置活動假牙服務提供單位應提供包含假牙製作、裝及裝後1年內之保固(含調整)服務,以確保服務品質。
(三)牙醫師診斷口腔有其專業性以及完整性,有關裝置活動假牙建議由原口腔篩檢醫師進行假牙裝置;口腔篩檢單位與裝置假牙單位為不同診所時,因不同牙醫師專業評估有別,為避免醫療爭議以及假牙補助資格,同時維護活動假牙裝置品質,處理流程如下:
1、未核定前(亦即口腔篩檢期間):變更原篩檢診(院)所或自願放棄原篩檢診(院)者,請持身分證影本、口腔篩檢通知單至戶籍所在地公所填寫變更/放棄原篩檢診(院)切結書送至本府憑辦,待本府同意備查後,始得依照本計畫第九點辦理程序重新提出申請,以保障補助資格。
2、核定後(亦即核定通過補助裝置假牙):務必於未裝置前,變更原篩檢診(院)所或自願放棄原篩檢診(院)者,持身分證影本、核定補助公文、核定通知單至戶籍所在地公所填寫變更/自願放棄原篩檢診(院)所切結書送至本府憑辦,待本府同意備查後,始得依照本計畫第九點辦理程序重新提出申請,以保障補助資格。
(四)倘核定補助者裝置假牙前經原篩檢牙醫師再審查結果須變更態樣者,社團法人雲林縣牙醫師公會須統一於各年度10月底前彙整函送本府續辦,逾期不受理。
(五) 假牙篩檢至各年度10月31日截止,逾期不受理(俟經費匡列調整)
(六)申請人因傷病、往生等因素無法繼續完成裝置活動假牙,以致診治牙醫師無法申領補助費用,(請診所或申請人填具切結書,如附件五),本處依下列標準支付診治牙醫師相關比例之補助費用,惟需先送至牙醫師公會審查認定:
1.個人牙托製作完成-支付總補助費用百分之十
2.完成二次印模-支付總補助費用百分之三十五
3.金屬骨架完成-支付總補助費用百分之五十
4.排牙完成完成-支付總補助費用百分之七十
5.假牙製作完成-支付總補助費用百分之八十五
(七)其他特殊情形,如因中風或其他傷病致上肢行動不便或臉頰肌肉功能障礙者,需加附診斷醫師診斷證明書。
(八)補助對象有填報不實、隱匿事實、溢領補助或違反相關法令情事者,其所領取之補助應無異議依法歸還補助款。
十四、預期效益:辦理本縣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以維護老人生活品質與尊嚴,落實老人保健服務。
十五、本計畫執行人員將依據雲林縣政府及所屬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規定另案簽辦獎勵標準,適時給予一線人員獎勵。
十六、本計畫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及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十七、本計畫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