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公布日期:2026-04-24
:社會課
📣按國民年金法第5條第2項及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3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為之核定(如納保、保險費、給付等)發生爭議事項時,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60日內,先向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申請審議。
📌民眾如不服勞保局對國民年金所作之核定,欲申請爭議審議,得依下列方式填寫「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申請審議:
(一)可向各鄉(鎮、市、區)公所及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服務台索取。
(二)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爭議審議智慧服務專區」 (https://dep.mohw.gov.tw/NPSC/np-4857-118.html) 下載。
(三)至上開網站使用線上申辦(聲明)服務,以獲得即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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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爭議審議智慧服務專區